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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国内某航空公司招收自费成熟飞行员公告

2015-09-18 14:04

为了缓解飞行人员资源紧缺,完善飞行学员的招聘培训机制,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持有民航局颁发航线运输或者商用驾驶员执照的人员。
第二条 招聘条件
一、 学历:国家认可的本科及以上学历。
二、 年龄:本科生不超过25 周岁,研究生不超过27 周岁。
三、 须通过仪表等级、商用(私用)执照理论考试、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理论考试(ATPL)及ICAO 四级考试,并获得培训院校所在国民航局颁发的商用驾驶员执照。
四、 在校培训期间未出现过违纪行为或未受过任何处分。
五、 获得由中国民用航空局颁发的“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
六、 空勤人员背景调查符合公司规定。
七、 满足中国民用航空局《对运输航空公司飞行员资质管理的指导意见》(民航发〔2010〕139号)相关规定。
八、 未与任何公司建立劳动关系。
第三条 招聘流程
一、 应聘者首先向公司人力资源部提出申请,同时提交学历证明及有关飞行资质证照原件,及与相关培训院校签订的“飞行学员培训协议”和培训费用结算清单,由公司人力资源部对其学历资质、是否存在劳动关系进行确认。
二、 公司飞行技术管理部对应聘者的飞行学员资质进行审核,并安排相应的技能检查和测试(包括模拟机)。
三、 公司保卫部对应聘者的背景调查进行审核。
四、 公司综合管理部负责安排应聘者进行空勤人员体检,并办理体检合格证。
五、 经过上述各职能部门的审核,由人力资源部将审核结果包括拟接收单位(分子公司)报公司审批。
六、 体检、证照办理及相关检查的费用由应聘者本人承担。
第四条 劳动合同管理
一、 公司首次与符合接收条件的应聘者签订八年期限劳动合同,六个月试用期。
二、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一) 未通过新雇员训练(须在公司指定的相关机构实施)。
(二) 在初始训练阶段,未达到飞行训练大纲中初始训练要求或按公司要求加场后仍未达到训练要求(须服从公司的训练计划安排)。
(三) 向公司提供的有关资质和工作经历等相关信息、证书为虚假、无效或具有误导性。
(四) 未能符合工作岗位或所从事的行业所要求的健康条件。
(五)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的规章制度,被禁止受聘于公司或被禁止从事本合同项下指定的工作岗位。
(六) 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公司规章制度,及其他触犯国家法律、法规所禁止的行为。
第五条 薪酬、福利待遇
一、 按公司同等级飞行人员标准享受。
二、 待应聘者在公司长期运行被公司聘用为机长时(以公司飞行技术管理部的聘职证书为依据),公司将给予报销其在飞行院校的训练费用(须为受训院校出具的正式发票),不含在飞行院校理论学习阶段的学杂费用,训练阶段的住宿、服装等费用。
第六条 其他
一、 根据飞行院校对飞行技术专业培训要求(飞行学员须有接收航空公司,方可参加飞行技术专业培训),公司可提前与有意向的应聘者签订《自费飞行学员培训合格接收协议》,签订劳动合同时应符合本办法的相关规定。
二、本办法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三、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有符合以上条件并有意向报名者可拨打九天招飞电话0532-55582777 55582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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